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123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女,汉族,2006年10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原告**之父。
原告:***,女,傣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旺、赵明武,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罗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655J。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计2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姣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