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123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女,汉族,2006年10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原告**之父。
原告:***,女,傣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旺、赵明武,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罗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655J。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计2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姣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