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播南大道绿化项目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21民初3518号

原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播南大道绿化项目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后坝社区。

负责人张正勇,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思飞,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

负责人赵远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播南大道绿化项目部诉被告赵思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播南大道绿化项目部经本院依法通知预交诉讼费用而未交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播南大道绿化项目部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祥中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