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16民初6336号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双福双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何林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罗鑫。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双福建司)与被告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龙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福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力公司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福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损失404287.10元;2、被告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5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重庆龙力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日,被告以更名前的名称与原告签订《九江大道补栽大树采购和栽植管护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香樟树用于九江大道补栽大工程,需栽植的数量暂定191株,单价5916.60元,工期30天,从2010年10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栽植完毕后,由被告向原告申请进行完工验收,自完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养护期2年。养护期内被告须对树木进行除草、浇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养护期满后所有的苗木保存率和存活率必须达到100%成活,不合格的树必须重新种植并管护2年,以此类推。2010年11月26日,该工程进行了完工验收,原告按约支付了50%的工程款558118.70元。此后,被告在养护期内未履行养护义务,被告栽植的香樟树死亡率较高,存活率和保存率均未达到协议约定的100%,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未补植及进行养护,也未与原告对苗木存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工程至今无法办理送审结算。经江津区公证处现场公证,原告对树木进行了清点,整个现场还留有被告栽植的香樟树47株,其中已经枯死的21株,树冠不足4米或树干成活部位高度不超过8米的有9株,其他植株17株而完工验收时香樟树为189株,共计损失163株,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558118.70元,除开存活的26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404287.10元。被告延期完工11天,应支付违约金55000元。
被告龙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3日,重庆龙力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原告双福建司(采购方)与被告龙力公司(供方)签订《九江大道补栽大树采购和栽植管护协议》,约定:1、补栽工程规格、数量:大树名称香樟,暂定191株;2、验收方式:①大树栽植完后,由供方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并提交苗木和栽植档案。②采购方接到申请后,市政园林、纪委、审计、财政和设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③自完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管护期。管护期满后,由业主方组织市政园林、纪委、审计、财政和设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3、施工工期:2010年10月16日到2010年11月15日,每延期一天,供方按日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4、施工质量:成活率和保存率达100%以上。若未达到要求,必须及时进行补植。采购方发出整改通知,3天内务必完成。补植的苗木管护时间从补植完成的时间起顺延两年,供方补植大树时应及时通知采购方;5、大树管护要求:养护期:苗木及其相关设施养护保活期二年,包括除草、胶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自完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养护保活期;养护期责任:(1)养护期满后,所有绿化苗木和保存率必须达到100%成活,不包括半死半活、假活等,并由采购方组织绿化园林相关部门复查验收。不合格的树必须重新种植并管护两年,以此类推;6、工程费用:本工程款包括树价和栽植管护费。本次合同工程款暂定金额1130071元,暂定香樟191株,单株价格5916.60元,合同期内单株价格不再作任何调整;7、付款方式:苗木栽植完成兵经采购方组织完工验收后,采购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50%,供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审计资料,提交采购方审核,经确认无误签字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养护一年后经采购方组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40%,余款在养护期两年满并经采购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支付。
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于2010年10月16日进场开工,栽植了香樟。2010年11月26日,相关部门进行了完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一、基本情况经现场查验和清量,该公司共栽植香樟189株;二、验收意见3、经验收组对该工程大树的数量和规格进行清理和分析后,得出该工程的结算总款为1116237元。2011年2月22日,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58118.70元。
2012年8月,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载明:“你司于2010年秋季实施的九江大道补栽大树采购和栽植管护工程(五横路口至攀华路口两侧的30-32㎝以上的香樟)将于2012年底之前管护到期。经现场查勘,你司种植的大树长势不佳,死亡率较高。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成活率及保存率未达到100%的苗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植且补植苗木的养护期顺延两年。因此,请你司于2012年10月底之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完成死亡苗木的补植养护工作,否则,我司将按法律程序确保我方合法权益。”
另查明:原告为固定证据,于2016年3月向重庆市江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重庆市江津公证处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九江大道补栽大树采购和栽植管护工程栽种的香樟现状清点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据清点记录,已枯死的植株(植株在)共计21株;原栽种位置无植株共计228株;树冠不足4米或树干成活部位高度不超过8米共计9株;其他植株17株。
另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单方统计的《双福新区大树栽植情况(2011.11.17)》,载明:施工单位重庆龙力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品种香樟栽植数量189合格数量42成活率21.99%。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九江大道补栽大树采购和栽植管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所涉苗木工程于2010年11月26日经相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即2012年11月25日养护期满。原告举示的其向被告发出的通知能证实在养护期内出现了苗木死亡的情形,但不能证实死亡的数量。原告提交了《双福新区大树栽植情况(2011.11.17)》,系其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向重庆市江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作出《公证书》,据公证书的附件《重庆龙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九江大道补栽大树采购和栽植管护工程栽种的香樟现状清点记录》载明的成活的树木为21株。本院认为,该公证发生于2016年3月,已超过约定的养护期三年多,不能证实在养护期满时的苗木成活情况,故原告以该公证书证实原告的损失,于法无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拟证明的案件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被告于2010年10月16日进场开工,2010年11月26日进行完工验收,按约定工期至2010年11月15日,本院认为验收之日不能直接等同工程完工之日,按通常理解,验收时间应晚于完工时间,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需组织验收,且该验收需多方配合协调才能完成,验收之日与约定的完工之日相差约十日应属于一个合理的期间,对于原告诉请的延期完工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190元,由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茗
人民陪审员 蒋 利
人民陪审员 熊 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