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02民初241号
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首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照宝,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市通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松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杭州路****>
负责人:王忠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市通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成百隆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隋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