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丰执字第7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通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正洪,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通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伤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我院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1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