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陶瓷厂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应加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巧,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亮,浙江红太阳(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康市陶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清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其,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陶瓷厂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4元,减半收取4897元,由上诉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俊梅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董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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