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14105号
申请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加进,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825748.8元和利息66399.03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请求给付至实际付款日,暂时计算至2018年5月),合计892147.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892147.83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892147.83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80.7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张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