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4106号-1
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加进,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9)辽0114民初14106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122865.7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1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后我院收到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邮寄的《关于解除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告知函》,函告我院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122865.7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张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