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6945号
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应加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巧,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安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富新集团有限公司内第三幢)。
法定代表人:*吕挺。
被告: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花街东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楼巍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安锁业有限公司、富新泰丰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