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9486号
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71302J,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应加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丽,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2763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江村。
法定代表人童国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