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4民初14106号
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应加进,职务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均系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7.30元,减半收取137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京玉
人民陪审员张冰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