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国有商丘市民权林场与河南中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2889号之二
原告:国有商丘市民权林场,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绿洲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场长。
被告:河南中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西世纪名典8#楼2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石超,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白征,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国有商丘市民权林场与被告河南中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石超、安俊吉、白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有商丘市民权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7.5元,由原告国有商丘市民权林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