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1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德明,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国,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北一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岱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2)吉021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2)吉021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春露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任宝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