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70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挖掘机施工期间5个月租赁费用140000元、停工期间租金1120000元,合计126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执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经人介绍将挖掘机于2013年10月10日租赁给由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并由***、**分包的云南省***果水电站C5标进行挖掘机施工。2015年1月21日***与**补充签订了一份《机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雨果电站C标、**)以每月三万元租金标准租赁乙方(***)厦工H822型挖掘机一台。甲方应当于乙方挖掘机进场之日起足三个月后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如若甲方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挖掘机于2013年10月10日进场至2018年4月6日退场,其中实际施工使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5日和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计5个月;剩余48个月27天因雨果水电站C5标停工而又需要原告方挖掘机等待配合工作导致原告方挖掘机并未施工使用。2022年1月28日原告通过电话向雨果水电站C5标项目经理向***催要租赁款,***承诺于2022年4月25日前向***支付租赁款项,但至今未收到来自被告方的任何款项。 ***、**、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1破申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0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破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对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4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