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清西街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6日进行重整,目前处于重整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8年11月、2020年、2021年、2022年,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直在给我公司付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确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债权人对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8年11月27日指定浙江***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经债权人申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湘01破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对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二审中查明,2020年11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湘01破1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目前,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根据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虽然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正逐步过渡到正常经营状态,但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的事实发生在2016年10月,系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前发生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一  飞 审判员 安     晶 审判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苏比阿伊伊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