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5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保字第13号
申请人:杭州中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138号云栖蝶谷玉蝶苑排屋9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卢钢。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中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后,于2014年10月15日将申请人杭州中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南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