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2100号
申请人:河南三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
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三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三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HNJZBH20200018)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同等价值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的,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三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凤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