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民初1137号 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原墙地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59218753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虎中路骏达苑夹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6669224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淑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