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嘉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催字第50号
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13172761转账支票(票面金额空白,出票日期空白,出票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空白,持票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三墩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同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