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4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浩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二区3南号。
法定代表人诸葛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同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永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强,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浩泰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同嘉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0日向上诉人杭州浩泰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03元。杭州浩泰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浩泰电气有限公司不依法履行二审交纳上诉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浩泰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巧薇
审判员 余江中
审判员 石清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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