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63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百泉大道1055号新京都西区1号楼1至2层铺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71327423D。
法定代表人:常耀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七里河北岸路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868867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志宾、***,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22号万城新天地购物广场6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57283665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计3,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