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1521号
原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22号万城新天地购物广场6、7号楼3层6-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57283665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白泉大道1055号新京都西区1号楼1至2层铺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71327423D。
法定代表人:常耀欣,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市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5元,减半收取计4652.5元,由原告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