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财保72号
申请人: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邢台克瑞克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