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047号
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7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975360472。
被申请人:青岛兴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7234657J。
原告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兴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法玉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兴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对此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3702000049900220xxx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兴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