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云水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2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云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03号6号楼202室A-004。
法定代表人:刘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石磊、徐建如,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审被告:东营奥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H楼二层2014-005。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707户。
法定代表人:冯胜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学进,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审被告:刘俊,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上诉人青岛云水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奥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学进、刘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云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云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云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青岛云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商卫卫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