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733号
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7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975360472。
法定代表人:冯胜荣,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9E0L21。
法定代表人:楼朝辉,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1740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其保全承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17407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