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180号
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相家村前(三城路以北,漳州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8783985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7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9753604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观城路25号1102。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54********。
被告:***,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李沧区书院路127号6号楼1**101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061970********。
被告:平度东方滨河中学,住所地:平度市友谊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83MJE01348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新东方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6670001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度东方滨河中学、青岛新东方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5元,减半收取3662.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282.5元,由原告青岛三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