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220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707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计1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