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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汾河路南、东七路东石油装备研发制造、技术服务生产车间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存在个别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绳、现场钢筋棚搭设不规范,未起到有效防护作用,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43条之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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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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