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596号
原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6号6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0790。
法定代表人:曾凡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8号。
负责人:谢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果,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9号北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0731499U。
法定代表人:汪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泉飞,男,系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山水林涧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庭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先  忠
人民陪审员    周 红
人民陪审员    沈玉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雨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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