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终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大以古社区独石头村赖石头坡。 经营者:***,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中段6号63幢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上诉人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2)云26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以漏列承担责任的主体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2)云260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文山市**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