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某与重庆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6875号 原告:王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被告:廖某某,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某乙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单位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廖某某、重庆市铜梁区某乙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