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6民初1833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某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第三人:刘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第三人郭某某、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卢某某,第三人郭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0098元,减半收取计150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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