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冶建有限公司

某某冶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5156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冶建有限公司,住所**省**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冶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80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XX元及相应利息、工程借款XX元,**冶建有限公司就工程款XX元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冶建有限公司负担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冶建有限公司负担XX元。保全费XX元由***、**冶建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冶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其账户余额XX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冶建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户余额XX元扣划至本院后退转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5、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XX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8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