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11民初322号
原告:陶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3号B座3-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脑康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医院总务科科长。
原告陶某与被告孟某、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吉林市脑康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现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陶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保全费1320元,由陶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