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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281民初186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应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蛟河市森裕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蛟河市森 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某甲公司被执行款本金2888879.36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995310.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1131068.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9日,***起诉请求给付蛟河时代天下城项目工程款。一审蛟河法院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45号判决某乙公司给付某工程款6404392.87元;某甲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某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项目为被告某乙公司借用某甲公司资质进行的施工,作为挂靠人某乙公司应承担其发包工程的工程款给付义务现某甲公司被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了2888849.36元,此责任最终应由某乙公司承担,故起诉,请支持。 某乙公司辩称,一、原告某甲公司在工程承包中是建筑总包商,无权向某辩人某乙公司追偿本案工程款。利息也不应得到支持。某甲公司作为蛟河市《时代天下城》项目的建筑总包商,在工程建设和所有工程款的结算拨付过程中,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从中也获得巨额的存利润。依据民法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和义务应当相对等的原则,某甲公司既然在案涉工程中享有了巨大的民事权利和获取了利润,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所以,本案中,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的追偿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的蛟河市《时代天下城》项目实际欠款人是项目开发商“某丁公司”。蛟河市《时代天下城》项目开发商“某丁公司”在项目开发及房屋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了巨大的资金亏-2-空,至今拖欠项目工程款近4千万元无法支付,才是造成包括本案在内,层层拖欠工程款案件的真正原因,而某乙公司只是总建筑商某甲公司下层的一个施工人,自己至今不但未获得任何工程利润,连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垫付的款项也未收回,却要 替开发商和建筑商这些实际已经获得工程利润的单位去支付工程款是显失公平的,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经审理查明: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2015年9月28日,***与某乙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分包意向性合同》,某乙公司将其靠挂某甲公司取得的蛟河市时代天下城项目中B座全部土建工程(地上32层、地下负2层地热管线铺设混凝土地上消防水池混凝土施工)分包给***施工(2015年9月25日,某丁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蛟河市时代天下城承包合同,2016年7月20日,冶建公 司与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蛟河市时代天下城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工程结束价款下浮15%,包含税金及管理费。 ***按照合同约定将蛟河市座全部土建工程独立施工,于2017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与某乙公司最终确认双方工程款数额为23924029.26元,扣除税金及管理费3588604.38元、扣除某乙公司已付14278600元及多扣的税费及管理费347568元,尚欠工程款数额应为6404392.80元。判决如下:一、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某剩余工程款6404392.87元;二、某甲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某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某甲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民终28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23)吉0281执恢4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列明执行措施:2023年5月10日 我院委托某平台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建筑面积为220.33平方米房屋。2023年5月11日,买受人尹某以1131,068.40元的最高价竞得。2023年5月10日我院委托某平台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某甲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日升路五星国际城1号住宅1-29-57号建筑面积为203.73平方米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77341.0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995310.96元。保证金为90000.00元。第二次拍卖后上述房屋无人竞拍导致房屋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变卖某甲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为203.73平方米房屋,被执行人某甲公司也同意变卖房屋。我院于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通过某平台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995310.96元变卖某甲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区为203.73平方米房屋。变卖后房屋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变卖价格995310.96元接收房屋,抵偿债务995310.96元,我院裁定准许。 2023年7月3日,***出具收条,载明:本人***,今收到某甲公司***案执行款现金12500.00元整。 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某镇(73.4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吉(2020)抚松县不动产权第0007776出售给乙方。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案涉房屋双方在某中心变更所有权登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为***。 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长白山北纬41°10#楼03单元04层01号房屋(73.4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吉(2020)抚松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出售给乙方。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案涉房屋双方在某中心变更所有权登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为***。 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长白山北纬41°10#楼03单元03层01号(73.43平方米),吉(2020)抚松县不动产权第000xxx777号,出售给乙方。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房屋出售价格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案涉房屋双方在某中心变更所有权登记,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收条、房屋买卖合同、产权并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575号民事判 决书已确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系靠挂关系,某甲公司应对某乙公司欠付某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吉林冶建 有限公司就实际代替某乙公司给付部分 的款项及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有权向某乙公司追偿。 关于追偿款项数额问题,经本院执行局已经执行两处房产的竞价款项1131068.40元及变卖款项995310.96元,本院予以确认。***本人出具的收条确认收到12500元的执行款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某甲公司用抚松县三处房产给付某工程款的事实,因某甲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能够证明双方已经履行以物抵债。本院也向***核实,三处房屋确实系某甲公司履行(2020)吉02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于三处房屋的价款75万元予以确认。综上,某甲公司共计已履行(2020)吉028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给付某工程款共计2888879.3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代付款共计2888879.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26379.3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以76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8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书记员*** (本件7页,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