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81民初388号
原告:***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龚松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