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1702号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1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钢之杰钢结构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田 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