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与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3民初1714号之一
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3MA2NB95670。
经营者:***,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城市综合体(万茂中心)1栋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79282。
法定代表人:郁焕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保全费690元,由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