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1714号之二
申请人: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23MA2NB95670。
经营者:朱龙忠,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城市综合体(万茂中心)**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79282。
法定代表人:郁焕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与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皖0523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