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帧,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山南城市综合体(万茂中心)**210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7901079282。
法定代表人:郁焕兵。
被告:安徽盈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与水阳江路交叉口西北角AS1980项目****门面房S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1RMW87。
法定代表人:崔云龙。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盈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杨吉传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976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淮南市检察院检务工作区项目施工发包给挂靠于被告安徽盈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被告***施工,2020年9月12日,***招聘原告**到该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同年9月18日下午原告在该工地受伤住院治疗。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称在被告工地提供劳务受伤的侵权行为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本案被告***虽原户籍地在潘集区,但至2013年9月29日后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已迁至淮南市田家庵区,综上,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潘集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苏志元
审判员 杨光华
审判员 蔡路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秦玉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累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