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山南城市综合体(万茂中心)1栋2103室。
法定代表人:郁焕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南市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