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返还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21日起计算,息随本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0469元。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及证券。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查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有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