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5民初117号
原告: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1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995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安徽云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HH5R33。
法定代表人:尹以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云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41.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