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6财保27号
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罗马广场**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995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白云社区黄山北路东侧金格四海商住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57669005。
法定代表人:葛少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十一套房产予以保全,并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黄山北路东侧潘集区华联商厦金格四海商业房(淮房预售证第20170120号),A座住宅楼A-1303、1307、2302、2308、2507、2508计6套及B座住宅楼B-1201、1304、1508、1605、1905计5套,合计11套房产予以查封。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交纳。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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