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99583C。
法定代表人:陈国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向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20]10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5004.16元的财产,冻结、扣划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4.16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