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特6号
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5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99583C。
法定代表人:陈国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九州,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与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迅捷公司称:申请撤销淮南仲裁委员作出的淮仲裁字【2019】57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工程变更增加的“合同外”部分属于仲裁管辖做出了生效裁定。淮南市仲裁委仍将“合同外”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审理,属于程序违法,并影响正确裁决。根据仲裁法和淮南仲裁规则的规定,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合同外”属于仲裁管辖,淮南市仲裁委应受其拘束。《淮南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其中一方既请求本会做出决定,又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本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做出决定的除外。可见,管辖法院先行作出有关仲裁管辖权的裁定,对淮南仲裁委具有拘束力。淮南仲裁委应当申请“合同外”的部分。二、淮南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仲裁委不顾仲裁规则的规定,直接认定对“合同外”无管辖权,因此不予审理,有违仲裁程序的规定。
神马公司称:淮南市仲裁委淮仲裁字(2019)57号裁决合法有效,仲裁结果符合双方利益,神马公司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迅捷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淮南市仲裁委淮仲字(2019)57号裁决书、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354号民事裁定书、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仲裁裁决对应当审理的部分未审理,属于程序违法,遗漏裁决事项。如果认为不该由仲裁委审理,应该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或驳回其他申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已经明确涉案合同外的部分属于仲裁管辖。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认可原有的仲裁管辖条款,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应当全案审查。
神马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仲裁应否被撤销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经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9】57号裁决: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1532.56元、违约金16306.51元,合计97839.07元。并在本庭认为部分表述:双方争议的合同外价款没有仲裁协议,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本庭不予审理。
仲裁法仲裁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涉案合同外工程属于仲裁管辖,但淮南市仲裁委经仲裁后认为双方就合同外工程无仲裁协议,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亦无法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淮南市仲裁委对涉案合同外工程未予仲裁,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丁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