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特21号

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九州,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99583C。

法定代表人:陈国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神马公司称:1、申请撤销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裁字[2020]104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迅捷公司此次申请仲裁事项违反了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迅捷公司于2019年5月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申请中包括了此次的工程款,淮南仲裁委员会在[2019]57号裁决中,已明确对于合同外价款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迅捷公司的仲裁申请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不予审理。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因此,在[2019]57号裁决生效的情况下,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104号裁决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应当无效。二、淮仲裁字[2019]57号裁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其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2020]104号裁决书的依据。[2020]104号裁决涉及的建设施工合同没有仲裁协议,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迅捷公司称:淮南仲裁委员作作出的[2019]57号裁决对合同外部分未予仲裁,迅捷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认为属于仲裁管辖不予受理,淮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违反一裁终局原则。神马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提出无仲裁协议,认为属于仲裁管辖,应驳回神马公司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20]104号裁决: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65721.03元、违约金70237.71元,共计335958.74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1日,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57号裁决:被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申请人安徽迅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1532.56元、违约金16306.51元,共计97839.07元。

再查明,2018年7月,迅捷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神马公司给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该案经本院终审,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皖04民终354号民事裁定,认为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理。本案合同内与合同外工程均在同一个工地,合同主体也相同,合同外的工程同样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人民法院对案涉合同外工程没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迅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淮南仲裁委员会在[2019]57号裁决中,明确对合同外的价款不予审理,未就该合同外工程争议作出裁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9)皖04民终35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合同外工程同样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仲裁管辖。此次淮南仲裁委员会根据迅捷公司的申请,就合同外工程争议作出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神马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钰媛

书记员王伟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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