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75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5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