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599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乐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盛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